我是一名基层市场所的工作人员,我辖区一代用茶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款代用茶,其配料中有化橘红,引起争议。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网上有法院判罚相似案例(民事判决书(2016)浙0402民初2954号),未判决以化橘红作为食品生产原料违法,执法人员发现化橘红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也不是新食品原料,请领导解惑,食品配料表中有化橘红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未查到化橘红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相关依据。有关普通食品的定性,如有疑问请具体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来源安徽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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