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注释稿

作者:第6号 分类:化宝山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10 00:10:18 浏览:427

说明:由于机构改革,地理标志管理职能部门撤并,我市原来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化府〔2009〕40号)里的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已由“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变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地保护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化橘红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市对原有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化府〔2009〕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地保护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化橘红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增加了修订《管理办法》的一些新的政策和文件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增加的原因是:2019年3月,由于机构改革,地理标志管理职能部门撤并,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已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橘红是指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标准种植,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标准要求的化橘红。

说明:本条是对化橘红定义的界定。

本条把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改为“《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修改原因是:《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已失效,《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是现行有效的种植标准。

第三条 (保护范围)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准,即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石湾街道、新安镇、官桥镇、中垌镇、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等14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说明:本条是对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界定。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准”,改为“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准”。修改的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没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

第四条(对产地和种植的基本要求)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符合无公害要求,按照《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标准种植、生产,并建立种植、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种苗的来源、规格、种植数量和日期、施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方法、生产数量和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销售台账。

说明:本条是对化橘红产地、种植和生产提出要求。

本条把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改为“《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修改原因是:《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已失效,《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是现行有效的种植标准。

第五条(申请原则)

凡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可自愿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化橘红专用标志)。

说明:本条主要是阐明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原则。

本条将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凡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改为“凡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修改的原因是:与《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中,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表述一致。

第六条(管理部门)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负责对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说明:本条主要是阐明负责对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进行初审上报,以及开展日常监督的管理部门是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条把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改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原因是:2019年3月,我市实行机构改革后,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的产地核验报告;

3.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在2年内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4.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提交的材料。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款“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企业”,改为“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修改的原因是:与《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中,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表述一致。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款第一项“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改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修改原因是:按上级要求所提交材料表格文书的名称规范表述。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款第二项“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改为“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的产地核验报告”。修改原因是: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808号)中,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业务要求。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款第三项,“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改为“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在2年内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修改的原因,根据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资料技术审查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2年。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加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修改原因:用“申请主体”表述更规范、明了。

第八条(申请程序)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报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发布核准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后,生产者即可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获得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程序。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各级的机构名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的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单位名称改变。

同时,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申请程序:县级初审合格→报送省级审核→报国家级审查→国家级注册登记→国家级发布公告,改为:县级初审合格→报地市级审查合格→报省级审核合格→省级发布核准公告→报国家级备案登记。修改的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实行试点改革,广东是试点改革的省份之一。修订后的申请程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808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用标规定)

化橘红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应按要求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化橘红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说明:本条主要是对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的使用要求。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化橘红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化橘红”文字组成’,改为:“化橘红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同时增加了“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应按要求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本条修改和增加的原因:一是机构改革,职能单位名称改变;二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的规定,细化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管理要求)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准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化橘红市场主体实行建档管理,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生产者应当每年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生产者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说明:本条主要是阐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管理部门,对用标主体如何进行用标管理。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的“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改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原因是:2019年3月,我市实行机构改革后,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不能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非本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产品的生产、加工的生产者,不得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说明:本条主要是对不能申请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主体作规定。

本条将修订前《管理办法》中的“ 非本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产品的企业”,改为“非本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产品的生产者”。修改原因是:与《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中的相关表述一致。

第十二条 (不能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化橘红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保护区域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已获得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其在保护区域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即获准用标资格的企业,只有在保护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才可以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本条和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一样,没有改动。

第十三条(用标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化橘红专用标志;不得冒用化橘红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化橘红》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与化橘红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

说明: 本条主要是说明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原则。

本条和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一样,没有改动。

第十四条(进货要求)

 销售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在销售环节对购进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时,要实行进货查验制度。

本条和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一样,没有改动。

第十五条(出口要求)

 用于出口的化橘红,其种植、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

说明:本条主要是对用于出口的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提出要求。

本条将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要求”,改为“应当符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修改的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对用标企业的管理)

获准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生产、加工的化橘红质量连续二次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依法暂停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况严重的,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四)用外地橘红加工冒充化橘红的;

(五)转让化橘红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化橘红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管理部门,对用标企业实行的监督管理。

本条将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款“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改为“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使用化橘红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修改的理由是: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和注销登记的机构变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而也是机构改革后,由于实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改革,原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专用标志的使用登记的工作,我省的改为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注销。

本条将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修改的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

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从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尽的责任。

本条和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一样,没有改动。

第十八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是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条将修订前的《管理办法》中的“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改为“本办法由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的原因是:我市实行机构改革后,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其职能并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于2009年7月3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化府〔2009〕40号)》同时废止。

    说明:本条是说明《管理办法》实施的日期。

    本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下面的内容:原于2009年7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化府〔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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